资源描述
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平安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乡镇境内从事食品药品消费、运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平安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恪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乡镇严峻食品药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食品药品消费、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严峻食品药质量量事件、群体性要害事件、严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严峻阻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平安事件。
第五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站受理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药品平安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站和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发惹事故的单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病症及体征;(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根本情况。(4) 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 事故缘故、性质的初步推断。(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 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络人和联络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纳、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站在接到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及乡镇有关部门。
第十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站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施行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药品平安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峻,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报告及 时并有突出奉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站详细负责汇总、受理、分析、 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站启动应急 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乡镇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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