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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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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员治理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及《煤矿平安监察员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煤矿驻矿平安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煤矿平安治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平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消费平安治理业务,具有煤矿平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消费治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平安消费施行全方位的监视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展垂直治理。 第四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 第六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假设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1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4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实在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严峻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顿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否那么给予严峻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渎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查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渎职))。 第九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视,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煤矿驻矿专职平安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酬劳、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平安治理工作在煤矿为本人,亲友或别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煤矿驻矿平安监察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工信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按受煤矿的馈赠、酬劳、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这条建议删除,为了一顿饭)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分或擅自改变行政处分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展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平安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觉察而没觉察,或觉察事故隐患和阻碍煤矿平安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十二条 本治理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治理规定假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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