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案例重现:
来到碧沙岗公园,海棠、樱花、梅花竞相开放,美不胜收。小明可是典型的摄影爱好者,在他的苦口婆心和一再许诺之下,旁边的一位李叔叔把相机借给了他。兴奋拍照之余,小明居然把昂贵的单反相机给摔坏了,李叔叔一气之下要求他赔偿。小明一再强调自己不是故意的,拒绝赔偿,言语中二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小明居然把李叔叔打成了重伤。事后,李叔叔选择把小明告上了法庭。
本环节流程:1、请出原告、被告和法官。
2、原告和被告分别同自己的亲友团商量对策,准备陈词内容。(用时2分钟)
3、原被告陈词,法官宣判。
活动流程:
法官:(上讲台,敲锤)肃静!现在我宣布开庭。首先由原告陈词……请被告陈词……法官陈词。
原告(李某):2018年3月3日上午,我在碧沙岗公园游玩拍照,小明借我的相机使用过程中摔坏却拒绝赔偿,还与我发生争吵将我打成重伤。我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都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害,也给我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创伤。我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小明殴打他人致重伤的刑事责任。令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赔偿我相机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
被告(小明):我并没有想故意把对方的相机摔坏,只是在拍照过程中不小心掉到地上的,不存在主观故意,况且被捡起来之后,原告也在拿着相机不断的摇晃检查,并不能认定相机就是我摔坏的。而且对方语言粗鲁态度恶劣深深的伤害了我的尊严和情感,我才没控制好情绪的,而且他也打了我,所以我认为责任应该是双方的。
法官:原告与被告所陈述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结合庭审过程中小明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认罪态度较好,现做出如下判决:
请全体起立:
1、被告人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被告人小明赔偿被害人家属相机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0万元。
请坐,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退庭。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