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特种作业人员.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6884933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作业人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特种作业人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查条例,加强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订本管理制度。 2、基本定义: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⑴电工作业; ⑵锅炉司炉; ⑶压力容器操作 ⑷起重作业; ⑸爆破作业; ⑹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⑺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⑻动车辆驾驶 ⑼机械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⑽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⑾符合本标准基础定义的其他作业。 4、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行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病缺陷; ƒ具备本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施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5、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6、外地的特种作业人员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持原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向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可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由本单位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8、《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和《操作学习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9、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持《操作证》、《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并建立特种牧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折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11、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本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由100~1000元。 12、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劳动保护监察员予以处罚: 对使用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ƒ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2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