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查条例,加强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订本管理制度。
2、基本定义: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⑴电工作业;
⑵锅炉司炉;
⑶压力容器操作
⑷起重作业;
⑸爆破作业;
⑹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⑺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⑻动车辆驾驶
⑼机械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⑽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⑾符合本标准基础定义的其他作业。
4、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行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病缺陷;
具备本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施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5、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6、外地的特种作业人员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持原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向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可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由本单位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8、《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和《操作学习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9、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持《操作证》、《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并建立特种牧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折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11、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本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由100~1000元。
12、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劳动保护监察员予以处罚:
对使用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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