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一、平安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转。接入煤矿平安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平安监测设备的安装、撤除、日常调校和治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当班瓦检员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瓦检员按规定移设,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
2、、班组长负责治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关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成心破坏、丧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分方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监测工必须按照消费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使用单位保证正常使用。假设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地点当班瓦检员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18 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要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八、各消费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平安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品种、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操纵区域、平安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平安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按照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平安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按照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操纵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平安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
4、置工作。 十、与平安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操纵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撤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络,并共同处理。检修平安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平安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转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平安措施后,方可进展。19 十一、所有平安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通过24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平安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展交接,使用单位接收后,平安监测监控装置的治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平安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丧失,按相
5、关规定追查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撤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早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撤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撤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撤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假设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负责延线与收线。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展校正和记录,如异常并向调度汇报。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缺点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缺点,在出现系统缺点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那么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