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治理制度
第一条 装备与治理
(一)工程部经理(矿长)、工程部(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放炮员、流淌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平安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工程部(矿)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展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
(二)工程部(矿)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集中治理,统一发放。并装备足够的维修调校和发放人员。
(三)维修、收发和充电必须符合《规程》第165条的规定。
(四)不得与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它物品、设备等混放。
(五)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展补充。
第二条 维修与调校
(一)维修调校人员每隔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展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缺点应及时进展修理,有缺点的仪器不得使用。
(二)工程部(矿)应按煤矿平安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送检仪器,否那么不准接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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