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三同时”监视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全面标准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治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平安消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建立工程平安设备三同时“监视治理方法(平安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的建立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消费建立中用于预防消费平安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备、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
2、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目录(试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 建立单位是建立工程平安设备建立的责任主体。建立工程平安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平安设备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第五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那么。除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负责平安设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视核查的建立工程外,自治区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安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视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
3、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视核查工作,由盟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平安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视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平安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平安监管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视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平安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平安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三同时“的监视治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那么,各旗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4、 平安设备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立工程在进展可行性研究时,建立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立工程的平安消费条件进展平安预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立工程存在的危险、有害要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平安对策措施。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对平安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立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立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立工程平安设备同时进展设计,编制平安设备设计。初步设计与平安设备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立工程勘察单位应具有相
5、应资质。 第十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标准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平安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备,注重标准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平安设备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平安设备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完成后,建立单位应按照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平安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立单位关于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
6、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 (八)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平安设备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尾矿库建立工程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立单位详细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由下一级平安监管部门对本方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材料合规性
7、、完好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平安监管部门进展审查。平安监管部门收到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平安监管部门对建立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合规性、完好性进展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立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按照建立工程的消费规模、开采方式和消费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历才能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平安设备设计进展审查。负责审查的平安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
8、。建立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平安治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平安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标准及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平安设备设计进展技术审查,构成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正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构成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
9、栏予以签字确认;按照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正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平安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平安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时间)以书面方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平安设
10、备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平安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立单位指导建立消费。 第十五条 平安设备设计批复的建立期与初步设计和平安设备设计文本确定的建立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缘故导致建立工程停建的,建立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平安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平安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工程建立期。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立工程及其平安设备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立: (一)建立工程的规模、消费工艺、设备等发生严峻变更的; (二)改变平安设备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功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
11、)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平安设备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平安设备设计,由建立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展审查。 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提出平安设备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立单位关于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平安设备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平安设备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变更
12、及平安设备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尾矿库建立、回采、闭库工程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立单位详细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平安设备设计发生本方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平安设备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平安设备施工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获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平安消费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建立、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恪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立工程
13、平安消费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平安设备设计确定的建立期组织施工,在建立期内不能完成建立的,建立单位应在建立期满30日前向负责平安设备设计审查批准的平安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立的缘故、已完成设计建立工程量、未完成的建立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立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工程建立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接着施工。 负责审查的平安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展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平安监管部门组织进展现场核查,构成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平安设备
14、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平安设备设计确定的建立期。觉察有违法违规建立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盟市、旗县平安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逐一建档,定期对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施工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催促建立、施工、监理等单位实在落实平安责任,强化现场平安治理,监视企业严格在建立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 平安设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平安设备需要试运转的,应当在正式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进展。试运转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试运转应当向负责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的平安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平安监管部
15、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或试运转完成后,建立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平安设备进展验收评价,编制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建立工程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治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
16、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平安设备设计的平安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平安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平安设备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完毕后,应构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立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征询题进展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
17、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立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征询题进展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立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消费或者使用。违犯相关规定的,由平安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或平安设备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到达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或平安设备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平安设备设计严峻变更未报原
18、批准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验收评价或者平安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平安设备和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标准规定的; (七)觉察建立工程试运转期间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通过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历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建立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构成平安设备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立单位对竣工验收
19、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立单位报负责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的平安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审查平安设备设计的平安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平安设备竣工验收报告进展书面审查,构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本质内容存在疑征询,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工程能够直截了当或委托下一级平安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立单位验收工作进展监视核查,构成现场监视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通过后,建立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
20、机关申办平安消费许可证,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消费。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由建立单位按照建立工程平安设备三同时“监视治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构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立工程,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平安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展平安设备设计和平安评价,按照煤矿建立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展平安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与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平安监管部门有关建立工程平安设备三同时“规定与本方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自治区平安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