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维修工平安消费责任制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平安消费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平安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必须熟悉电气维修平安技术知识,依法通过平安技术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平安消费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2条 通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 掌握电气维修根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构造原理、完好标准,精心维护,遵章操作。 第4条 参加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电气安装、维修标准施工,树立质量认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不留事故隐患。 第5条 维修、搬迁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停电挂牌制度及验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2、 第6条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达标,杜绝失爆现象。 第7条 设备出现缺点,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第8条 发惹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展抢救。第9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回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二、责任追查:第10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电气维修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第11条 未执行煤矿平安消费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2条 未通过有关部门培训获得特别工种操作证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截了当或重要责任。第13条 不熟悉电气维修根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构造原理,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截了当或主要责任。第14 条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严峻后果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截了当或主要责任。第15条 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发生电气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截了当或主要责任。第15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判教育、警告、经济处分,直至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