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包括:
(1)工程建立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平安)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平安)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到达质量事故级别的。
2、严峻质量(平安)事故按相关法规监视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由在监的监视站处理。
3、监视站参与处理质量(平安)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视站报告;
(2)催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催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惹事故的工程提请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催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视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严峻质量(平安)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材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视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平安)事故进展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材料,并归入监视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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