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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奖惩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依法治理平安消费,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标准平安消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
第三条、 本方法的奖励品种有奖金、评选先进;处分的品种有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因在平安消费过程中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查法律责任的,不在本方法处分之列。
第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对本单位其别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制定奖惩方法。
第六条、 本方法涉及的行政、经济奖惩由(集团)公司平安消费部和财务资产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的奖励:
(一)、在年度平安治理中有创新,获得严峻成就的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二)、对及时消除严峻平安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身伤亡,或改善平安消费条件有明显成绩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
(四)、当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下属煤矿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其班子成员进展奖励:正职及平安、技术副职2000元,消费及其它副职1000元。
第八条、 年度平安奖励:
(一)、年度死亡人数在操纵指标内的下属煤矿企业可评为平安消费先进单位。
(二)、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及分管平安、技术的副职各2万元,消费副职1.6万元、其余副职1万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平安消费责任制不健全,平安治理混乱,罚主要负责人3000-5000元;不认真履行平安消费责任制的其它领导,对个人罚款2000-4000元;情节严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或全年死亡操纵指标超标的子公司,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历,相关责任人另行追查责任。
第十一条、 对造成严峻技术、消费平安治理非伤亡事故、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或造成严峻平安消费隐患的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因此造成伤亡事故的,另行追查责任。
第十二条、 严峻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未按五落实“的要求进展整改的,给予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给予子公司5-10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消费死亡事故或根本建立死亡事故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死亡指标的50%时,每多死亡1人罚下属煤矿企业5万元,对有关平安治理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下属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平安消费知识、技能培训,给予分管平安和培训的下属煤矿企业领导2000-4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利用职权徇私作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4000-10000元处分。
第十六条、 发惹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渎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人员,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平安费和维简费的子公司,对责任人给予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设置平安监管机构并装备相应人员的直属矿山企业,对平安消费第一责任者处分5000元。
第十九条、 对未及时按照要求办理各种证照,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被处分的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按照产量或产值,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作为平安奖励基金,所有罚没款计入平安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月平安奖励资金由下属煤矿企业承担,年度平安消费先进单位班子成员的奖励资金在(集团)公司平安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按本方法获得的平安奖励不计入年薪。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修正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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