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吊平安治理规定为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平安治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平安培训考试合格,且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持证上岗操作。 第二条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三条 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第四条 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第五条 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第六条 操作应缓慢,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应功能良好,
2、不同意出现带病工作。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九条 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觉察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展指挥作业。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恪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平安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光滑、调整、紧固、防腐)。 第十二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峻,根底件已损坏,在进展大修已不能到达使用和平安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第十三条 处分 (1)违犯本制度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处100元罚款。 (2) 违犯本制度规定,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不认真检查设备情况,强行让设备带病工作的,处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