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监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安监科长是安监科在平安治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平安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平安检查、平安治理等工作,安监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平安副矿长开展平安治理、平安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消费、建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消费规划及接续打算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平安措施审查。 第5条 监视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平安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
2、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按照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平安情况,向平安副矿长提出详细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出的严峻平安隐患、严峻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严峻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平安教育、平安培训等工作,实在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平安认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平安消费的会议,做好平安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治理,提出详细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展定期、不定期的平安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平安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详细改良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平安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平安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转,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征询题。 第
3、13条 经常深化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征询题,经常检查特别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展相应的处分和治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打算的编制、审查、施行。 第17条 按照煤矿平安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展相应的处分。 第18条 监视煤矿平安设备、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20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迫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惹事故,由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展
5、考核的,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4条 在安监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 对煤矿严峻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视的,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按照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平安情况,向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8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9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平安检查的,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平安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详细改良意见,致使平安检查工作脱节的,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1条 煤矿平安治理系统工程部能够有效地运转,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审查中,安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安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4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