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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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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施行方法 为保障劳动者在消费劳动过程中的平安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托科技进步,实行科学治理。加强平安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养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人身平安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公司平安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催促、检查。 第二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用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行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到达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备的作业环境中进展放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展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打算,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工程,防尘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第五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展治理,严峻阻碍职工平安健康的职工有权回绝操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展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视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治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良进展监察 第八条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视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九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展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展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觉察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患有以下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1 活动性肺结核病 2 慢性肺部疾病,严峻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3 明显阻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 较严峻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 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才能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按照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方法,在尘肺病防治、治理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分 1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展定期健康检查的 2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3强令尘肺患者接着从事粉尘作业的 4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5擅自挪用防尘设备经费的 6任意拆毁防尘设备,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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