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构筑物治理制度
1、为加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根底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惹事故,保证平安消费,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临猗分公司消费系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根底治理。
3、工作职责分工
3.1分厂设备处负责分公司各分厂消费系统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治理。
3.2各分厂负责所管辖区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根底治理。
3.3车间负责本车间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根底治理。
4、工作流程:
4.1所在车间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根底和防水坡都应加强维修,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以及损坏、开孔、撤除。
4.2凡因特别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撤除、修正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作出详细方案,经设备处批准方能进展。
4.3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展普查鉴定。并按照建筑物的耐震程度,积极协助进展抗震加固工作。
4.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根底均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展检查观测,作出记录,觉察隐患提出措施,及时处理。
4.5严格操纵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当出现跑料、跑水等情况时操作工应及时处理,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建筑物等。
4.6室内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以及其它浸蚀性溶液,必须经常清扫、中和、冲刷,保持洁净。凡有防腐层的地面、根底、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等,以免防腐层遭到破坏。
4.7禁止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离建筑物近的屋顶和墙脚处,以防止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4.8厂内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各种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及污水;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进展,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4.9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报设备处批准后,方可在厂内道路上行走或拉运。
4.10为确保厂区地下设备不受损坏,保证平安消费,因工程和消费需要动土时要办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4.11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根底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处的人员参加。
5、相关记录:
5.1设备处建立的台帐:《主要建、构筑物登记台帐》
5.2分厂(车间)建立的台帐:《全部建、构筑物及主要设备根底登记台帐》
注:主要设备根底指承重力在1吨以上的设备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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