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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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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唐南京发电厂消费平安信息报告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消费平安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国务院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消费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消费平安信息报告治理规定(2011年版),电力平安平安事件监视治理规定(国能平安2014205号),结合我厂平安消费治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消费平安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平安治理信息。 第四条 平安消费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

2、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职责 (一)平安监察部:负责消费平安信息的监视治理,负责日常平安监视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平安消费信息治理,负责运转、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平安消费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平安消费信息治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

3、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平安消费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运营日常平安消费信息治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运营平安消费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消费平安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平安信息治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平安消费信息。 第三章消费平安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 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睹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平安监察部以及相关部

4、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消费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打算停运,觉察设备有严峻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缘故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严峻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消费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严峻阻碍的消费平安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平安事件,

5、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睹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平安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消费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惹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展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截了当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开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消费平安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 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消费平安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

6、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严峻以上消费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严峻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严峻以上消费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严峻阻碍的消费平安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平安平安事件监视治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阻碍的电力平安事件。 第九条 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平安消费部、江苏能监办进展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开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消

7、费突发事件前,必须通过消费副厂长批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通过厂长批阅。 第十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通过、阻碍范围、伤亡人数、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初步可能; (三)事故缘故的初步推断; (四)事件开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络方式。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平安消费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通过消费副厂长、厂长批阅,向行业、地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8、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平安消费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上报前必须通过消费副厂长、厂长批阅,向行业、地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平安消费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通过消费副厂长、厂长批阅,向行业、地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发生消费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平安消费部。发生较大以上消费火灾事故

9、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通过消费副厂长、厂长批阅,向行业、地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运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平安消费部,上报前必须通过消费副厂长、厂长批阅。 第十六条 所在地发生严峻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严峻以上消费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 发生电力平安平安事件监视治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阻碍的电力平安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 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严峻阻碍的消费平安事件信息,

10、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平安消费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消费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严峻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消费的阻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根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严峻阻碍的消费平安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阻碍根本

11、消除为止。 第五章日常平安消费治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平安监察部上报日常平安消费治理信息,平安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平安消费部上报日常平安消费治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消费、基建、多种运营日常平安消费治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消费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平安监视治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周报、月报; (二)平安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总结; (四)平安风险评估报告; (五)严峻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平安治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

12、 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平安消费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平安消费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平安消费部上报平安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平安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平安检查总结、平安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平安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平安监察部,由厂平安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平安消费部。 第二十七条 平安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打算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平安消费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平安消费信息征询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严峻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严峻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消费部,同时录

13、入到集团公司平安消费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平安治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治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平安消费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平安消费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 平安消费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展平安消费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展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展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展汇报,便于领导及时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展及时汇报不阻碍按照规程、预案或平安消费要求进展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可以及时准确报告消费平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展通报批判。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觉察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平安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但凡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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