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部副部长平安消费岗位责任制机电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机电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部副部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部部长开展机电、运输治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第3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展机电、运输治理检查,觉察煤矿使用的设备、平安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副部长可立即组织整改。第4条觉察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5条机电部部长未在岗位时,机电
2、部副部长应按照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及时向机电部部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查第9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已觉察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3、,造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第11条机电部副部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2条煤矿在消费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展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平安检查,或觉察征询题未及时处理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4条在机电部副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副毛遂自荐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6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7条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