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科副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组织进展地质测量、图纸材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 2 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按照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 3 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视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 4 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展地质测量工作,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 第 5 条 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材料。 第 6 条
2、按照分工及时进展井巷操纵测量工作,误差操纵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 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阻碍情况,及时觉察隐患。 第 8 条 催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平安隐患整改措施。 第 9 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1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
3、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现场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3条 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材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根底材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展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觉察征询题未及时处理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操纵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阻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