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现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全面提升市属高校办学水平,建设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大学及学科的战略目标,规范市属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市属高等院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提升和满
2、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第二章 基本建设实施原则第四条 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及规模;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第五条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相关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严格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节能环保原则。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因地因校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用能、节能、节水、节耗材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护利用。第七条 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
3、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八条 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第九条市教委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审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督促和指导学校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和审批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文件,支持和安排学校建设项目资金,指导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处理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第十条 学校作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行管理
4、、债务偿还等负总责。学校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可由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建立监察、审计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监察和跟踪审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自身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及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设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
5、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有关各方关系协调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介入项目的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或根据学校基建队伍实际情况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学校应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学校应
6、切实加强单位内部基建工作岗位人员配备,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设置或聘任土建、电气、设备、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责任制。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第四章征地手续第十六条确需征地的,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需求确定新征地规模,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新征用地项目应根据北京城市总
7、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拟选地块的实际情况编制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征地、拆迁、土地预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国土资源及规划管理部门征地审批程序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章 校园总体规划第十八条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分规划及国家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对校园(校区)进行的总体建设规划。第十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校园总体规划应上报市教委进行审核。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重新
8、申报。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第二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遵循和彰显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及办学层次,营造宁静高雅、健康向上、和谐完美的校园环境,建设体现学校自身特色的生态化、人文化、智能化、节约型校园,整体规划、分期实施,通过建筑、景观、基础设施的一体化设计,为满足首都高等教育的高层次学科建设、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技创新要求提供高品质的发展空间和建筑基础。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长牵头的由规划专家、管理人员、师生员工等共同组成的校园规划委员会,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方案征集、决策和实施监督。校园总体规划可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聘请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校园
9、总体规划的决策应实施公众参与制,可采用师生投票、专家评审、领导决策等方式。第六章 建设项目的提出与决策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国家相关标准和实际使用功能需求,科学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策划应包括项目定义、能源和基础设施需求分析、组织管理、经济、技术等各方面内容的论证,重大项目应涉及到建设期、运行期管理方案。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应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章 建设项目
10、的前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学校应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教委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在立项批复和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征集和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学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任务书,一般应具体到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建设周期等内容。学校可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采取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和师生员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方案。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学校要督促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
11、设计及概算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第二十八条 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学校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在取得环境、交通、土地、园林、人防等部门征询意见批复后,申报项目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设项目在完成土地使用、居民拆迁等相关手续、取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和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八章建设项目的招标第三十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12、、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十一条学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设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负责,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对参加投标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审核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等。第三十二条 基建招标活动应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监察部门派出参与招标活动,对招标活动实行过程监督,对招标工作领
13、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第三十三条学校应按要求将基建项目的招标结果上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对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第九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有关合同,可依据实际需求提前进行合同评审,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行为。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生产责任状。第十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三十五条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体系。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监督和服务,积极协助各有关单位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安全、质量、
14、功能、工期、成本”五统一原则,确保建设工程高质量、高标准实施。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严格落实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巡查与驻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第三十七条完善施工管理过程中造价控制管理。学校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实施过程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改变投资金额。对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
15、八条 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安全员等人员的到位及工作状况。第四十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
16、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专人负责,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每月向市教委报送有关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及施工管理情况,市教委将不定期到各建设单位实地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第十一章 配套市政工程管理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道路和管线、水、电、气、热、信等基础设施规划,并应依据基本建设、大修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学校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总图。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开工之前
17、,对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水、电、热、气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学校应在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及时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促使市政设施建设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进行,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第十二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 国拨资金的拨款办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市教委配合市财政局按照当年的基建计划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量、项目的建设进度、自筹资金的到位额度等分期核拨。第四十六条学校必须设有专门的基建帐户,做到基建财务独立核算。从事基建财务管理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要确保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四十
18、七条 学校应在每年10月底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市教委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和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年末应及时、准确地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由市教委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第四十八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计。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审查。经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第十三章建设项目的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学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
19、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各学校和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学校基建工作顺利开展。第五十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市教委将定期对有关学校和单位的基建工作进行检查。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学校和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不予批准新的基建任务等惩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市教委所属单位和区县教育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二零零一年七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