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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转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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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籍管理转学制度 一、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 二、 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如发现有曲线转学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退回原校。 三、 有《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述“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六种情况之一的转学者,经查验有关证明后,视为正常转学者予以接收。 四、 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五、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1、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 2、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 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5、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沈阳市第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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