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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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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0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各零售药店: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基本

2、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市药品监督、价格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与各自职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

3、柜);(二)已通过或将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三)已通过药监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五)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六)营业时间内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A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连锁门店须具有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九)药品购销已纳入药监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

4、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第六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并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各门店单独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第七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执业(中)药师注册证或从业(中)药师资格证及与零售药店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三)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现场验收的证明材料;(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

5、务收支情况;(六)从业人员名单、职称及简历;(七)连锁门店应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八)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须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经药品监督、价格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

6、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协议后,应及时将定点标牌收回。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购(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并经本店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签字后的购药处方,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对购药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三条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在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销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销售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

7、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购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费用应实行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第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的检查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并按时足额拨付符合规定的费用。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定点零售药店在定点服务期内,违法、违规经营的或不再具备定点药店条件的,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依法

8、处理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追回违规费用、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理。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第十九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发生协议内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事纠纷及药事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73号)同时废止。2003年08月11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定点药店 管理 通知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市、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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