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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公文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是学校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 书,是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公布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 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 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平安保密 的原那么。
第六条学校办公室主管全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 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催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校属各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 行的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 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 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附件、页码等 组成。
(一)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 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一, 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三)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四)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 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五)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六)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七)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A)成文日期。署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 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九)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 单位相符。
(十)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一)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二)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 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那么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
(一)原那么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
(二)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行文。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向校属各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
(一)主送受理单位。
(二)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授权,可以向校属各单位行文。其他职能部门 经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向校属各单位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校领导同意。
(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 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学校办公室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表达发文单位 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方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 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以学校名义发文的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审 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 表达发文部门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方法是否切实 可行。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 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 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发文的公文,应当经分管校领导会签,校长签发。以 部门名义发文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 名和完整日期。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 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 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那么,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 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 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校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 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 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催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 单位。
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 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发送范围、是否印制纸 质版及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 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三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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