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务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 的制度规定,结合XX股份(以下简称“中国XX”) 下发的《中国XX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方法》、《中国XX境 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那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成员单位包括中国XX总部及其所属各级 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具体操作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部门为金融开展 部。
第二章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基本原那么及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制定中国XX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业务流 程和服务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各单位投保需求,结合各单位的经营风 险情况,组织保险经纪公司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险建议、设计 保险方案。
第六条 公司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保险采购。
第七条 公司应催促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理 赔申请,协助各单位办理保险理赔。
第八条 公司应组织保险业务培训及日常咨询服务。
第九条公司负责对各成员单位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接受中国XX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涉及险种范围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 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船舶保险(船壳险、 保赔险、油污险等)、施工机具保险等。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投资建设的BT/BOT工程所涉及的险种, 包括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 筑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签订的由单一单位实施的承包工程所 涉及的险种,参考以上第十条、第十一条险种。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员工福利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补 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涉及的险种,包 括产品责任险、平安生产责任险、港口码头责任险、承运人 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水路、陆路、 空运、铁路、多式联运、油气管道等)等。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购买的其他 险种。
第四章保险采购原那么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中国XX经公开招标选定的保险经纪公 司的协助下为成员单位进行保险采购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公司原那么上应在中国XX经公开招标选定的合格 保险供应商范围内选择承保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类 别及相似类别工程涉及的险种,采取以下不同的商业保险采 购策略。
(一)统保采购安排。公司应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根 据中国XX的整体情况,制定统一的保险方案及采购方案, 在已确定的合格保险供应商范围内进行保险招标,确定保险 条件和保险费率。具体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 船舶保险、施工机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人身意外险等。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按确定的保险条件和 保险费率进行投保;
(二)单项采购安排。对于工程规模较大或需求特殊的工程, 公司应根据成员单位或者工程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对保险进 行单独采购。成员单位提出保险需求上报本单位保险管理部 门,由本单位保险管理部门归口提交至公司对口业务部门。 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保险采购,确定保险条件、 保险费率、承保公司,并邀请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整个采购过 程。
第五章投保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统保采购的保险工程,在统保采购结束后, 由保险经纪公司配合公司制作投保清单发送各单位,各成员 单位按要求填报投保数据信息提交至公司。公司汇总、审核 各单位的投保清单,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十条对于单项采购的保险工程,在单项采购结束后, 公司应和投保单位确认最终投保信息,由保险经纪公司配合 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境内商业保险业务均应通过公司 进行操作,由公司直接对口保险公司,并在保险经纪公司的 协助下完成所有投保出单工作,保单经保险经纪公司审核无 误后送达各成员单位。
第六章履约管理及保单维护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为各投保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催促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对应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保险知识、保险合同培训,完整把握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指定保险事务负责人,落实保险管理责任;
(三)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单据和保险合同履行过程的有效 证据;
(四)当保险标的状况发生变化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 应当及时通知该单位相关保险管理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
(五)需提前退出保险或者保险工程调整时,应在征询保险 经纪公司意见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并经过本该单位批准程序 报至公司,公司在经纪人协助下按保险公司退保或者批改程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到期前两个月,保险经纪公司将由专 人负责发出续保通知。公司应催促各成员单位及时提交续保 需求,并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办理续保手续。
第七章索赔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监督保险经纪公司处理保险索赔相关 事宜。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出险 单位)将通知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各成员单位 需求将配备专职服务人员,由保险经纪公司专职服务人员向 保险公司转报案并抄报公司进行报备。
第二十七条 根据保险公司答复的现场查勘时间,各出险单 位将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根据现 场查勘情况一次性向被保险人列示理赔所需相关资料清单 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应当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与 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资料在提供给保险公司前应当提交保险经纪公司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协同保险经纪公司组织保险理赔的相 关工作,包括保险报案、索赔资料审查、组织现场查勘、与 保险公司的协调及理赔谈判等。出险单位保险负责人应当全 程参与理赔谈判过程。
第二十九条赔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险单位与保险 公司签订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
第三十条 赔案符合预付赔款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催 促保险公司预先支付局部赔款,公司与出险单位应当及时办 理相关审批手续,接受保险公司的预付赔款。
第三十一条 不同工程、不同险种的理赔处理流程存在差异 的,具体的处理流程,应当按照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第八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投保资料、保单、保险协议、理赔资料及其他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应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建立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档案资料调阅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借, 切实防止丧失和泄露。公司内部人员需要查阅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部门经理批准信函;各成员单位需查 阅档案时,须持有该成员单位保险管理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的 批准信函,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并进行登记。查 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或影印,但不得将原 件抽出借走。
第九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具体业务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方法 及操作规定执行。各岗位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按规定程序办 理相关业务,不能超过权限、跨越审核步骤办理业务,如遇 紧急情况或特殊事项,应经部门经理及上级领导授权后方可 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受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 要求,对各成员单位提交的投保需求表进行审查,并确认内 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的流程、时间和要求办理投保 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
第三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纸质文件的各项交接必须 保证手续严密,防止重要文件的遗失。
第三十七条 应定期核对各成员单位投保数据及理赔数据。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给公司或其他部门造成不良影响 的,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或警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具体标准应参照《财务 公司问责制度暂行方法》执行。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金融开展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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