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电班班长岗位责任制一、责任范围 第1条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平安消费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恪守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让本班人员熟悉企业各项制度。 第3条 对本班工作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平安和设备平安负全部责任。 第4条 全面负责110KV变电站、10KV变电所、10KV东区变电所、井下变电所的运转工作。 第5条 组织指导,检查、催促本班组各种原始记录的填写,做好班组建立。 第6条 负责本班劳动纪律治理,班组内部考核,提高本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 第7条 主持召开班前、班后
2、会、工作总结会,随时掌握矿区供电负荷情况并对负荷变化做出分析。 第8条 带好头干好活,实在起到排头兵的作用。 第9条 搞好文明消费,关怀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 第10条 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考核标准 第11条 有以下行为之-的,给予供电班长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供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参与演练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 领导安排的工作不及时汇报的。 (五)对在岗人员上岗期间不当行为进展隐瞒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矿关于供电隐患排查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及工作总结会。 (八)未填写原始工作记录,记录不标准。 (九)有四违“现象的。 (十)相关人员操作过程中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平安工器具不按期申请检验的。 (十一)上级及矿有关工作指示要求、标准、规程、措施不落实。 (十二)未按要求组织、参与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十三)指挥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 (十四)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 第12条 关于其它负直截了当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