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一、火灾统计报告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详细负责。
二、每月5日前公安派出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镇防火平安委员会。
三、统计范围为本镇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四、统计报告内容:伤亡人数、事故起数、责任缘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和伤亡情况。
五、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严峻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六、报告时间要求,一般火灾应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重特大火灾应在3小时内先用向镇和区公安局消防科报告,同时迅速书面逐级报告。
七、火灾报告内容
一是必须报告的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根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消费性志,化学危险品储存品种、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开展情况,灭火救援情况(接警时间、到场时间、调派力量等根本情况);重要火灾信息联络人(姓名、职务、)二是尽可能报告的内容: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火灾现场相关情况(有无倒塌、爆炸危险,是否对四周建筑构成威胁等);起火单位详细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内部消防设备、建筑耐火等级,是否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等);村、社和派出所负责人到场情况。
八、责任追查
各村、行政部门对因工作渎职造成重要火灾信息迟报、漏报或误报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视清洁及造成的后果和阻碍,严肃追查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隐情不报、成心瞒报、故弄玄虚的,要从严追查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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