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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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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平安隐患排查、登记、处理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觉察、治理煤矿消费平安隐患,预防消费平安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平安和煤矿消费平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四条 煤矿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那么,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平安隐患信息的采集: 平安隐患信息1、图纸会审;2、“三评价一评定”;3、群监员汇报;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治理人员检查;7、科室治理人员检查;8、矿领导检查;9、平安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平安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科平安信息中心备案;2、平安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治理人员、科室治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平安隐患信息;3、平安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平安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搜集检查意见;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平安信息中心汇报;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平安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平安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平安隐患进展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平安隐患进展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严峻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平安质量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峻造成事故者追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周组织一次平安大检查,全面排查平安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化每个消费岗位、每个消费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展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处理的征询题,按“五定”原那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平安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平安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监科信息中心,以便催促落实处理。 按平安隐患的品种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消费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平安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平安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平安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监科平安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选择后建立综合平安隐患信息台帐,并监视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分并接着监视整改。 第十一条 平安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郑新四公司和郑新公司;B级上报郑新四公司;C为本矿直截了当处理的征询题并施行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平安隐患,按照A、B、C三类进展治理,平安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平安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平安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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