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未进展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立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觉察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展整改或停顿施工。(四)监理单位觉察平安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展整改或停顿施工的,应承担相应规定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单位回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展整改或者停顿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立主管部门或工程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相应规定的法律责任。(六)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施行监理的,应当承担相应规定的法律责任。(七)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接着施工或发生平安事故的,应依法追查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