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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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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参考   平安是非常重要的,让我们来一起看看下面这些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吧。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费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平安和健康,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平安和公司财产平安,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事业的开展,依照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消费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消费必须管平安”的原则,消费要服从平安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平安消费和文明消费。   第三条 对在平安消费方面有突出奉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背平安消费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展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平安消费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平安消费,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研究制订平安消费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视消费平安,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平安消费处(以下简称安生处)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消费分公司或部门必须成立平安消费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公司或部门的职工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制定平安消费施行细则和操作规程,施行平安消费监视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平安指令,确保消费平安。平安消费小组组长由各分公司或部门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装备专(兼)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第六条 平安消费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部门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费的领导和专(兼)职平安消费治理员是本公司平安消费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平安消费专职治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平安消费大检查,深化现场指导平安消费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平安消费情况时,有权停顿消费,并立即报告领导,进展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并监视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治理日常平安消费工作。   5.总结和推行平安消费的先进经历,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平安消费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平安消费的计划,并催促有关部门实在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催促其进展施行。   8.做好信息反应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立即进展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视执行。   10.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视执行。   第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平安消费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平安消费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消费单位的专(兼)职平安消费治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平安消费日常事务和平安消费检查监视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消费、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恪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设备和平安防护装置、设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觉不平安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或部门消费班组平安员要经常催促本班组人员恪守平安消费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平安。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平安消费情况。做好原始材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转,并正确进展使用同时经常进展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平安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平安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平安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平安消费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装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挪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纳平安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平安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规划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消费用房、建筑物必须巩固、平安;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消费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平安保护设备和明显的平安标志。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临时和外包工程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消费现场施工作业时,须到安监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章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条 依照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装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明白得防护用品用处和功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展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展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青年从事有毒有害的消费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妨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展平安消费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展平安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别工种人员,必须进展专业平安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获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进展操作。对特别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展经常性的平安教育。   第五章 大小修   第二十六条 所有检修工作人员应依照工作性质装备合理的工器具,工作人员应检查工器具绝缘和防护等是否合格,防止使用工器具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损害。   第二十七条 所有检修人员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应依照作业内容装备适当的仪器仪表,并能正确使用仪器仪表,防止仪器仪表使用不当引发其它事故。防止发生万用表电阻档测量DCS的DI通道回路,造成信号误发、保护误动现象;防止在未解线情况下用万用表电阻档测量热电阻温度信号造成信号误发、温度保护误动。   第二十八条 所有检修作业人员应携带相关的图纸材料、作业指导书,应认真按规程进展作业,防止因违章作业引发其它事故。   第二十九条 二次人员在DCS、NCS及其它操纵系统工作中,如需使用专用软件,要装备正确的专用软件和操作说明书。   第三十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办理完工作票后方可进展作业,并随身携带工作票。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抢修和毛病紧急处理工作时,能够先进展抢修作业,但须尽快补齐不完善的装备。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及平安治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工作过程中平安措施是否完善。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应指定图纸材料的存放地点,检修维护人员应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工器具。   第六章 备品备件   第三十四条 设备备品、备件治理的任务是以最经济的方法和科学的手段认真地组织备品配件以本厂自制及采购供给。储蓄必须的、合格的备品配件,以满足设备检修的需要,备品储藏应依照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储藏定额,做到既能满足消费的满足,又不造成资金积压。第三十五条 年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依照年度检修工程及需求量,于每年十月底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消费副总审批后,转供给科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月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依照月检修计划或临时检修计划,每月25日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消费副总审批后,转供给科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发扬自给自足的精神,充分发挥我厂加工、修造才能,凡本厂能加工、自制的备品配件原则上均不外购,实在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各种电机、旧阀门、电气、热工换下来的旧设备仪表,凡有条件修复的均应尽力修复。   第三十八条 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到达标准化,本厂加工的备品配件应做到以下几项:   1、严格按图纸要求选用材料。   2、严格按图纸要求精心加工。   3、加工成品需经使用单位或检修部专业人员的验收才能交付使用或入仓保存,修旧利废必须保证质量,经检修班长或检修主任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4、外协加工由供给科负责,图纸及有关技术咨询题由检修部负责,购进备品配件时,规格型号必须与计划相符。货到后,由供给科、检修部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材料室应有人参加,对技术文件、图纸认真清点。安装调试其工作所需材料由材料室提供复制副本。   5、对已入库的备品备件,认真登记、标卡、妥善保管。做到帐、卡、物三对照,每台物品都要悬挂标签,标签上面要填写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入库的时间。   6、备品备件的领用,车间依照计划领用。要办理领用手续,经检修部和消费副总批准后,方可出库。   7、对多余、淘汰、报废备品的处理。须经车间、检修部鉴定确认报废后报厂部批准后进展。   8、所有库内的各类的备品备件必须按同规格、同类型定制治理摆放,不得乱堆乱放。   9、库内的备品备件要干净卫生,物品不能有腐烂、变质、损坏、丧失的情况出现。   10、库内的物品要有防鼠、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各类平安措施。11、库内的各类专用工具、各类仪器因检修需要经检修部批准方可出库;用后,完好归库。如有损坏、丧失者,要纳入考核。   12、库内每晚必须留有人值班,便于夜间消费方便。夜间值班空岗者要纳入。   第七章 平安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平安消费检查制度。公司平安消费处对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消费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消费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别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展检查。   第四十条 发觉不平安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展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平安消费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根底上,由公司平安消费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平安消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二条 平安消费先进个人条件:   1、恪守平安消费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各项操作规程,恪守劳动纪律保障消费平安;   2、积极学习平安消费知识,不断提高平安认识和自我保护才能;   3、坚决反对违背平安消费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三条 平安消费先进集体的根本条件:   1、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平安消费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平安消费治理。   2、设立了健全的平安消费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平安消费教育活动,不断加强职工平安认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才能。   4、加强平安消费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平安消费工作成绩明显。   第四十四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要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消费、生活遭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施行)。   第四十五条 凡发惹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成心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分,并追查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严重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分,并追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分。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分,最高不超过一年的消费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展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消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消费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备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发惹事故所受的损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到达重伤程度的失能损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损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损害。   3、死亡。   第五十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消费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缺乏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严重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惹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展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挪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缘故。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展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视。   4、制定整改防备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方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二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惹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展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通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依照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展处分,处分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分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消费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处理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分;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展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惹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作弊者,应追查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事故缘故查清后,假如各有关方面关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获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人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严重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峻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平安消费不检查、不催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平安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平安防护设备的。   7、对平安消费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木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展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治理和监视,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别人安危,强令别人违章作业的。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往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二   1 目的 为了严格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促进平安消费的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治理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在平安消费方面的奖励和处分。   2.2本制度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全厂人员,也适用于临时工、包工队、代培人员等。   3 职责   3.1厂属各单位负责人对贯彻本条例全面负责。   3.2厂办负责落实平安考核施行。   3.3平安科负责依照集团年度运营大纲制定每年的平安考核方法及细则。   3.4平安科负责对本例贯彻落实和监视检查。   4 治理内容和要求   4.1平安消费治理奖励   4.1.1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单独奖金100—1000元,每奖励一人次车间加5—20分。   4.1.1.1榜样恪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恪守集团、冶炼厂各项平安治理制度,在平安工作方面做出明显成绩的;   4.1.1.2发觉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以及制止“三违”防止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4.1.1.3平安工作有制造制造,平安技术上有严重革新或推行新技术、先进平安治理并有杰出成绩的;   4.1.1.4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4.1.1.5在平安活动等工作中有其它方面明显成绩的。   4.2平安消费治理处分   4.2.1平安教育考核:   4.2.1.1凡入厂的新工人必须进展“三级”平安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案。缺一人\次\项处分责任人20元,扣1分。   4.2.1.2各车间但凡发生平安事故都必须组织分析,找出事故缘故,对职工进展教育,汲取教训,无组织一次,处分车间100元,扣5分。   4.2.1.3无故不按时参加厂部平安消费例会或各级组织的平安活动者,每有一人次处分20元,车间每降1%扣2分。   4.2.1.4工段、班组不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或上一班平安隐患不提示接班者每有一项次处分30元,扣2分。   4.2.1.5对本岗《平安技术规程》及隐患防备措施不理解者每人次处分10元,扣1分。   4.2.2平安消费检查考核:   4.2.2.1消费各车间、工段、班组必须有专用平安检查记录本,记录本车间、工段、班组平安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没有检查记录或故弄玄虚,处以当事人50—200元罚款,扣2分。   4.2.2.2各车间每日应对本车间危险源点和关键设备进展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缺一天处分相关责任人10元,。   4.2.2.3要害场所没装备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不完好,过期不能使用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分50—100元,扣1分。   4.2.2.4无故不参加厂部组织的各种平安检查者处分30元。   4.2.2.5关于上级职能部门下发的平安整改通知,无故不整改、整改不完全,或不按时整改的,每项处分责任车间50—100元,扣3—10分。   4.2.2.6平安员每日对全厂进展平安巡检,巡检敷衍了事、流于方式无记录每有一次处分20—50元。   4.2.2.7平安员在动火等作业场所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监护者,每有一次处分50—200元。   4.2.3平安行为考核:   4.2.3.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者,处分每人次5元,扣0.5分。   4.2.3.2未办理各种平安工作票,检修时不挂检修牌擅自整修、施工者,处分工程负责人50—100元,扣1—2分。   4.2.3.3违背本岗位《平安技术操作规程》的酌情处分3—50元,每人次扣0.5—3分。   4.2.3.4违背集团《平安消费条例》各条款者处以责任人5—100罚款。   4.2.3.5擅自撤除,成心破坏平安设备者,处分当事人100—500元,扣2—10分。   4.2.3.6不执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送电者处分责任人50—200元。假设造成厂区大面积停电或造成事故者处分1000—3000元并开除出厂,扣3—100分。   4.2.3.7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辆者处分50元,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处分50—100元。   4.2.3.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背劳动纪律者酌情处分5—100元,扣3分。   4.2.3.9漫骂、用暴力手段阻止、干扰平安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人员打击报复者,视情节处分100—500元直至开除出厂,扣5—20分。   4.2.4事故考核:   4.2.4.1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执行集团安委的裁定,并扣除发惹事故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10%—30%。   4.2.4.2.对有轻伤指标考核的车间,半年为一个考核期。每超一人次(或工伤医疗费用超限)的,给予2倍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参照集团《违章违纪责任追查方法》裁定、考核。每发生一次扣20分,超指标扣50分。   4.2.4.3凡发惹事故,各车间必须及时如实向平安科汇报。经厂长或主管平安副厂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发惹事故隐瞒不报(超过限12小时属瞒报)虚报,不切合实际的汇报,处分车间第一责任人100—200元。当事人200元—500元,并需将事故调查通过及处理意见24小时内报平安科,每延误一天处分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扣15分。   4.2.4.4 发惹事故后,事故现场所有人员及负责人有义务、有责任进展事故抢救。凡事故抢救后组织不力、不积极主动、互相推委造成事故危害扩大化者处分100元—500元。直至开除出厂,扣10—100分。   4.2.5其它平安消费治理考核:   4.2.5.1凡在一年中遭到各类平安处分达3次及以上者,取消年终奖金。   4.2.5.2车间平安治理混乱,“三违”现象严峻的,全年车间查处违归人次达全车间人数10%的,年终取消全车间一个月的激效奖金。   4.2.5.3每月底前各消费车间写出本月平安工作总结,并于当月26日前报平安科。总结流于方式,不够全面或逾期完不成者罚车间第一责任人50—100元,扣5—10分。   4.2.5.4各级治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平安治理责任书》各项条款,完不成一项者,酌情处分责任人10—100元,扣5—20分。   4.3相关说明:   4.3.1平安科负责对本方法的制定、解释,落实、检查和监视,厂监视委员会负责平安科的奖励考核行为,分管副厂长负责审批考核结果。   4.3.2在日常检查中考核方法未涉及或难以明确的工程,可参照相近工程酌情考核。   4.3.3为保证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所有的检查必须做到检查到谁,谁签字确认;谁检查,谁负责。   4.3.4以上涉及对员工的考核金额工段、班组长处分金额30%,车间主任、副主任20%。   4.3.5检查考核结果于每月底汇总一次,经主管平安厂长批准后生效,报厂部办执行。   4.3.6对职工的平安奖励,经厂平安科审核统计及上报,厂领导评审批准后执行。   5 相关记录   5.1《平安奖(惩)台帐》   篇三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公司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以保证国家和公司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得到有效施行,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与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   2 治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领导。   2.2 设备平安课负责公司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   2.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   3.2 治理内容   3.1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平安消费监视组织机构和制度,构成完好的平安消费监视体系,保证公司平安消费目的的实现。   3.2公司按照属地治理原则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的监视治理。   3.3公司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负责。各单位对其平安消费工作负治理责任。   3.4公司各级平安监视机构在履行平安消费监视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究和推行科学、先进的治理方式和平安消费技术。   3.5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及职责   3.5.1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各单位的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也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二级平安消费监视机构;缺乏300人的设专职或兼职平安员。   3.5.2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应满足以下根本要求:   a)从事平安消费监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任职资历证,人员数量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装备;   b)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5.3公司的平安监视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3.5.4公司平安消费监视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必须及时报中电装备公司平安消费监视部门备案。   3.6平安监视机构职责:   3.6.1监视各部门及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的落实;监视各项平安消费规章制度、事故预防措施和上级有关平安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应在执行中存在的咨询题并提出完善修正意见;   3.6.2监视设备、设备、作业环境的平安情况;涉及人身平安的防护设备设备的平安情况,对监视检查中发觉的严重咨询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平安监视通知书,限期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6.3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平安健康治理制度;   3.6.4组织编制公司平安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视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视劳保用品、平安工器具、平安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3.6.5监视所属单位平安培训计划的落实;   3.6.6组织消费平安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缘故不清晰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四处分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遭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备措施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3.6.7对平安消费做出奉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判和处分的建议或意见;   3.6.8参与公司规划、工程和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6.9对发觉的严重平安咨询题,应提出整改要求。   3.6.10分析平安消费工作存在的突出和严重咨询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平安消费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良工作的建议。   3.7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3.7.1公司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b)熟悉与平安消费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熟悉本企业的消费过程;   c)身体健康。   3.7.2 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7.3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a)有权进入消费区域、施工现场检查理解平安情况;   b)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背消费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c)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材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展照相、录音、录像等;   d)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反映;对违背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3.7.4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a)在消费区域、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消费秩序的义务;   b)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背消费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c)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d)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机密和业务机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e)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化调查的义务。   3.8平安消费措施与保障   3.8.1恪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8.2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3.8.3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范围:   a)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备;   b)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和装备劳动防护用品;   c)平安评价、严重危险源监控、严重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d)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要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   e)设备设备平安功能检测检验;   f)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装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g)其他与平安消费直截了当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9公司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接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消费运营活动相习惯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   3.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11公司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理解有关的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12劳动者有权回绝执行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3.13工会发觉单位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消费过程中发觉明显严重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良的建议;当发觉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平安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3.15建立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平安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16建立工程进展初步设计时,应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平安专篇。平安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平安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17建立工程平安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展施工,并对平安设备的施工质量负责。   3.18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作严重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3.19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平安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操纵评价。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经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消费和使用。   3.20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专篇、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地点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3.21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展辨识,实行分级治理。关于构成严重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当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3.22公司和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操纵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3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2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平安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临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详细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平安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25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工程和消费运营工程、场所(以下简称工程工程)承包单位的平安治理,不得将工程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工程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平安消费责任和义务。平安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工程承包费用。   3.26公司全面负责工程工程的平安消费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治理,并对工程工程的现场平安治理详细负责。   3.27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展评审和备案。   3.28建立平安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平安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治理记录、平安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材料、有关设计材料及图纸、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专篇、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治理制度,对有关平安消费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3.29为从业人员装备与工作岗位相习惯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3.3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恪守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1定期对平安设备设备和平安保护装置进展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备进展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平安技术功能。   3.32积极开展平安消费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平安消费水平。   3.33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单位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3.34公司各单位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及其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企业平安消费的监视检查,对违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依法施行处分。   3.35检查依照“分级治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施行。检查分为:   3.35.1经常性检查:   a)公司各单位的班组长或班组平安员每天对本班组进展检查,并填写《班组平安检查记录》。利用班前会、班后会等多种方式,发动群众进展互查。发觉违章行为、平安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b)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检查一次,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发觉违章行为和平安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处理不了的要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平安监视部门报告。   c)平安监视部门负责消费现场的日常平安巡检,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发觉违章行为和平安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处理不了的要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35.2专项检查:   a)由平安监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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