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设备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地点、行业的有关设备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以及各个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所属矿井机电设备的综合治理;会同机电部其他科室编制公司机电治理打算、措施。 第三条 参与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级工作,并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矿井机电设备治理情况检查,对矿井机电设备治理进展月(季)检考核, 第四条 负责执行公司机电设备年度打算的编制、设备使用、更新、调拨、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治理,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租赁设备的治理。 第五条 负责催促各矿井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掌握公司各矿井设备动态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综合治理档案。 第六条 负责组织、指导各矿井设备、配件、大型材料、五小电器、专用工具的采购打算编制,参与矿井机电设备到货验收工作。 第七条 参与处理矿井消费中存在的严峻机电技术征询题。 第八条 参与重、特大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及恢复工作。 第九条 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行应用和技术交流。 第十条 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