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分管科研副所长职业健康职责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对分管业务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截了当领导和治理责任,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
3.组织研究处理工艺技术中的职业健康方面征询题,参与编制、审查、制定职业健康标准、平安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
4.积极推行采纳职业健康先进技术和平安防护,组织研究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落实分管单位隐患和不符合的整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贯彻施行。
5.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科研技术研究,抓好井下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推行应用过程的职业健康治理。
6.组织分管单位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施行。
7.按照上述职业健康职责,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打算,并在详细工作中落实。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协助所长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征询题。
(4)禁止采购或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或者产品。
(5)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任守。
(6)不得包庇、包庇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有违犯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撤职、留用观察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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