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和治理,保证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原电力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在发电主控室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水喷雾、喷淋灭火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第三条 火灾报警系统是一项专业性特别强的技术工作,因此,在该系统投入正常运转后,必须委托专业公司定期进展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方法成绩明显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或不执行本方法者,应按情节
2、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直到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章 治理责任 第五条 安监部是本厂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消防部门及大唐公司、厂部有关火灾报警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 二、 组织制定并落实火灾报警系统治理制度 三、 定期组织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查出的隐患应限期改正。 四、组织开展对职工进展火灾报警系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负责制定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打算,做好经费的预算和落实工作;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打算必要时应向当地消防机关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担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公司的资质“审查和合同“
3、的执行。 第六条 厂设备、筹划、财务等部门应协助安监部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 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治理 第七条 火灾报警系统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撤除、停用、圈占和挪用。 第八条 火灾报警系统操作治理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纯熟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能排除一般缺点,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转。 二、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做好系统运转日志,并将材料存档; 三、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安监部报告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转情况,对突发事故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 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
4、 第九条 火灾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标准建立定期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十条 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聘请或委托专门从事检测、清洗维修保养的企业进展。 第十一条 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化治理的内容包括: 一、运转专业化治理,即委托专业公司“(指专门从事火灾报警系统施工、检测、维修保养的企业或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运转人员进展培训,并按照有关规程,协助制定相关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维修效劳,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展定期检查和维修技术效劳工作,并建立维修档案; 三、定期检验,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展定期检测。在专业公司“的协助下接受消防治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 安监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打算。 第十三条 安监部和相关部门应与所委托的专业公司“签订电力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安监部必须委托专业公司“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及防火门等进展检测一次。 第十五条 在火灾报警系统中,探测器投入运转两年后,应每隔三年由专业公司“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接着使用。 第五章 附那么 第十六条 本治理方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治理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