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隐患的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消费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消费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消费经营活动。 (2)消费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3)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消费经营单
2、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展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施行监控治理。 (6)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7)消费经营单位将消费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消费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消费经营单位
3、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视管理的职责。 (8)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视检查职责时,消费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回绝和阻挠。 (9)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展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 日前和下一年1 月31 日前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消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消费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
4、大事故隐患,由消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施行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的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消费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别人员,设置戒备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顿使用的相关消费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2)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
5、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消费经营单位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顿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1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毕后,有条件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展评估;其他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展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消费的书面申请,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消费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工程和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