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起诉状原告:XXX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案由:商标驳回复审原告X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为xx市xx区xx街xx号,注册商标为“XXX”。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XXX有限公司对“XXX”商标的注册申请中,作出了驳回复审的决定。经查,原告XXX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件完整,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受理。经过对其商标的审查,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注册资格。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对原告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后,并未发现该商标在已有的商标中存在相同或者相近情形。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在注册前需要经过审核。若被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则应该进行驳回申请的处理。但对于原告提交的商标申请,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并未查实存在驳回申请的原因,却仍作出了驳回复审的决定。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违反了相关规定以及商标法的规定。据上述理由,我们向贵院提起本案的行政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原告XXX有限公司提交的“XXX”商标申请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原决定,同意原告XXX有限公司对“XXX”商标的注册申请。特此申请!原告XXX有限公司年月日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