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样式一)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样式一)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 邮政编码:贷款人名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电话: 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日期:签订合同地点:甲方根据 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外汇质押人民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如下:项目:种类:金额 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大写):用途:期限:第二条利息。本合同项下
2、人民币贷款与用作质押的外汇互不计息。第三条用作质押的外汇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小写)第四条质押外汇的来源为:第五条开立账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等。第六条借款使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的用款日前 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日期 金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第七条质押外汇的使用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质押外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第八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3.4.第九条还款计划。甲方应按本合同
3、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额归还所借人民币本金,不得提前归还借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日期 金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第十条退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退还甲方用作质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影响:1.在甲方按期按额归还借款后 个营业日内,乙方将甲方用作质押的原数额外汇全部退回给甲方。2.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约定,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后,应在 个营业日内将同额质押外汇退回给甲方。3.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的约定,乙方在处置质押外汇以抵偿所欠贷款后,如质押外汇还有剩余,应将剩余外汇在处置外汇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第十一条贷款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甲方的
4、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甲、乙任何一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就变更、解除本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已占用对方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应返还给对方。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外汇不能列入破产清算范围。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按期按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
5、约金。因乙方的迟延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给予赔偿。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也未和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并可以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和罚金,或者根据逾期贷款金额和罚息数额,以任何方式处置相同数额的质押外汇,以抵偿甲方所欠借款。4.
6、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除应及时退回质押外汇外,还应根据收回贷款的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天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6.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被宣告解散、破产,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质押外汇,以抵偿不能收回的贷款。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退汇,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天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有关的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年月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