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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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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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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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