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伪造买卖合同骗贷款15万为骗取贷款,黎女士竟然在房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合同将房屋买到手,然后又将房屋抵押,从银行获取了贷款15万元。日前,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黎女士购买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黎女士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注销抵押权,并应协助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房主陆老伯名下,同时判决黎女士偿付陆老伯律师代理费及查阅费损失1.003万元。陆老伯是闵行区华漕新村一套房屋的产权人。XX年6月,黎女士为了获取银行贷款,通过朋友认识了陆老伯的妻子,并从陆妻处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有了产权证,黎女士便借此伪造了一份
2、出售方为”;陆老伯”;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载明黎女士以27万元的转让价购买这套房屋。之后,黎女士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取得了核准登记。期间,黎女士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获取贷款15万元。直至XX年8月,陆老伯从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处获悉自己的房屋已被出售。然后根据此线索,找到了黎女士,终于知道了黎女士进行非法交易且取得产权证的真相。陆老伯认为,黎女士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起诉要求判令黎女士于XX年6月10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至自己名下,同时要求黎女士赔偿律师费1万元和查档费30元。法院认为,陆老伯与黎女士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黎女士为了能从银行获取贷款,未经陆老伯同意,伪造合同,并通过虚假的买卖关系形式将陆老伯所有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不管从形式上还是目的性的角度考虑,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银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并基于物权公信力而向黎女士发放贷款,并无证据证明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确定黎女士在归还银行贷款后恢复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