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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没签合同 工作中受伤该咋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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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没签合同 工作中受伤该咋赔 保洁员尹某没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就开始上班了,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索赔未果的尹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同时追加了保洁经理为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应由仲裁机构处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裁定,双方为雇佣关系,指令一审法院重审。       保洁员顶班时受伤       去年6月23日,租住在武汉的尹某看到一则招聘广告,武汉某物业公司招花园保洁员,便前去应聘。6月24日,尹某与该公司保洁经理夏某商谈后,夏某要其次日上班。       7月5日,夏某安排尹某顶替另一保洁员拉车。尹某由于与其他保洁员配合不默契发生事故,右侧膝关节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五级。       夏某将尹某送至医院治疗,尹某住院到9月22日。除物业公司向医院支付1000元,向尹某的丈夫支付3000元外,尹某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       打官司一波三折       去年8月,尹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予人身损害赔偿。8月24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9月24日追加保洁经理夏某为共同被告。       物业公司称,公司将小区的保洁项目委托给了夏某经营的汉川市福星诚信保洁服务部,尹某是该服务部的临时招聘人员,与物业公司没有雇佣关系。该公司认为尹某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与服务部之间属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夏某则称,尹某工作时没有遵守工作规范,应属于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为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夏某持汉川执照在汉营业,无用人资格。尹某与武汉某物业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尹某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应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去年11月19日,法院驳回了尹某的起诉。       双方均提起了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洁服务部以及物业公司都未与尹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尹某办理各种保险,因此尹某有权以人身损害为由向物业公司和夏某主张权利,尹某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日前,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对原审裁定依法予以撤销,指令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有选择权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刘源波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则建立在个人对个人的基础上的。在民法一般理论上,如果两者出现竞合,当事人有选择权。       据介绍,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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