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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免责合同不妨碍工伤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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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免责合同不妨碍工伤认定  20xx年6月,石辉到新疆某建设公司工地打工,蹊跷的是公司并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其中约定,“乙方(石辉)在工地上干活时出了事故,甲方(建设公司)概不负责”。因此,建设公司也没有为石辉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后,石辉干活时不慎被木板砸成重伤,被工友送往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公司的回应让他心凉如水,“首先,我们没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签署的免责协议说得很明白,公司不承担责任。” 在工友的帮助下,石辉工伤一事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石辉受伤属于工伤事故,经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后石辉向乌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其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各项赔偿共计26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后,由公司向石辉支付工伤待遇等合计21万多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则依法判令公司向石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5万元。 以案说法: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说,有些用工单位为逃避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签订免责协议,这种免责协议是无效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就跑不了。 李莎莎介绍,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其次,如劳动者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审核发放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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