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方案 二、监察对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
2、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是否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做到有掘必探。 (三)井下水害隐患治理情况。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行为;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度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及用物探、钻探对
3、治理效果进行验证,做到超前治理到位。 (四)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 (六)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
4、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监察分局月度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监察方案,认真组织,确保此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推动辖区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监察方案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限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煤矿企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