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新版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仅供阅读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参考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乙方(借款人、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
2、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借款金额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第二条 借款期限与还款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
3、利息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第三条 借款利息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第四条 抵押标的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第五条 抵押
4、担保范围及期限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第六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
5、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第七条 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第八条 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
6、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
7、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第九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2、各方签署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
8、、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第十条 抵押权的行使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 ,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
9、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4)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15日的。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
10、拍卖机构。4、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
11、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
12、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抵押权为前提条件。5、如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
13、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 市 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1
14、、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2、乙方等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第十七条 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第十八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
15、下: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双方加盖公章)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甲方: 授权代表:乙方: 授权代表: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借款机动车抵押合同范文贷款人:借款人:签订地点:履行地点: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第一条:总则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抵押车辆基本
16、情况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车辆评估价值:第三条:抵押车辆担保范围借款、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处分抵押机动车的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所有与借款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险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金额: 整。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费用: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等)。第
17、五条 乙方支付费用:1、乙方按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2、乙方如需延长借款时间,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于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综合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第六条:借款给付时间及方式:甲乙双方在办理机动车抵押手续后的 日内,甲方将借款本金、及本合同(一份)一并交付乙方。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时,所抵押的机动车不存在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抵押、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任何形式的所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抵押物共
18、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第八条:双方责任1、乙方必须将抵押车辆质押在甲方指定地点封存,并将车辆手续交甲方保管。2、甲乙双方共同对抵押车辆进行验车、拍照(或录像),并由乙方当场签字确认。3、抵押车辆在封存期间,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转让、出租、出售、拆动(在抵押期内因车辆停驶时间长或自然老化造成的损坏除外)。4、抵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各种有效证件与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5、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时,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
19、甲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6、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应在保险到期前_日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7、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强制险、机动车辆座位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8、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
20、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9、乙方承诺,本合同订立之前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以任何形式抵押、赠与、转让。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让和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第九条:借款到期的处理: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借款到期后,乙方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乙方同意由甲方或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将上述抵押物变卖。第三方为 ,身份证号码 。其变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其它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第十条:违约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经甲方催告3日
21、内未与完全补救或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发出通知宣布借款到期,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送的借款本息,处分抵押车辆,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同意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除应向甲方归还全部本息外,还应另行按借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特别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解除及借款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债务为止。第十二条:通知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 _ 邮编:_ 传真:_ _2、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
22、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第十三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系经 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份、乙一份、 一份、 一份)。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抵押车辆资料及其个人资料真实有效。以上条款乙方本人已全部阅读,并知悉。愿意承担因此产生
23、的一切法律后果。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乙方(借款人、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第一条 借款金额(当金)借款本金数额(当金):人民币(
24、大写) 万元整。第二条 借款期限与还款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
25、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和综合费;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第四条 抵押标的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抵押机动车
26、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第六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
27、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第七条 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第八条 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
28、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
29、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第九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2、各方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
30、,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第十条 抵押权的行使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包括续当凭证)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当金)提前到期:(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 ,或抵
31、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4)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
32、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4、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3、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当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
34、千分之三计息。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
35、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抵押权为前提条件。5、如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 市 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6、(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2、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第十八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双方加盖公章)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本合同于 年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 月 日签订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