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劳务合同二以公司,总部设于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以中国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中国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 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国)(地)(以下简称“工地”)(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中国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总则 一、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人员 一、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
2、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二、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中国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如雇主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 司。 三、中国公司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
3、部事务。 第三条签证和其它证件 一、中国公司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二、雇主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雇主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中国公司具体明确提出由中国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雇主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中国公司不负责任。 三、如雇主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则雇主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则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
4、并支付每人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如中国公司没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雇主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中国公司负担。 四、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雇主或雇主在项目所在国的受权代表。雇主应在接到中国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中国公司。同时雇主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对中国公司人员的要求 人员应: ()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导; ()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与雇主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对雇主的要求 雇主应: ()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