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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委托合同投资受任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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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委托合同(投资受任人) 期货委托合同(投资受任人)   甲方: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期货经纪商)     丙方:_________(全权委托投资受任人)     兹以甲方依_________规定,与丙方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给予丙方就全权委托投资资产得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之买卖买卖行为;并与保管机构签订委任契约,给予保管机构就上开因买卖所需结算交割之全权代理权。为此爰由甲方、保管机构并会同丙方,与乙方共同依_________业务规那么、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那么及相关法令章那么规定,签订本契约并同意恪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完全契约   _________期货买卖所章程、业务规那么、受托契约准那么、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及_________规定;财政部证券暨期货治理委员会、期货买卖所、期货商公会公告事项及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治理方法等,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约签订后上开法令章那么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条 开户名称   立约人依本约开立之帐户(以下称投资买卖专户)专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权委托投资之用,应以甲方之名义为之,载明甲方及丙方名称,并编定户名及识别码。   第三条 委托买卖   1、甲方受权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之买卖,甲方就本帐户不得自行委托买卖或另行受权第三人委托买卖。   2、丙方就前项全权代理权得指定其负责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代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从事期货买卖前,应依期货主管机关、期货买卖所或乙方之规定,负责通知保管机构将买卖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户保证金专户。   4、于乙方认为有必要调高买卖保证金之额度时,乙方得随时通知丙方于一定期限内缴足差额。   5、丙方同时代理其它全权委托投资客户买卖期货者,丙方之买卖指示,应按各别投资买卖专户之代号分别为之,不得将不同专户之买卖合并于同一指示单处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销或变更委托事项,但以原委托之买卖尚未成交者为限。   7、丙方之代理委托买卖,因可归责于乙方或其相关人员而致生错误者,或乙方之受托买卖违背第一项规定者,由乙方依「期货经纪商错帐申报处理作业要点」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8、乙方对丙方之委托内容是否符合全权委托投资受权范围,得随时要求保管机构确认,保管机构不得回绝,且丙方不得以之作为免责之抗辩。   第四条 成交报答   乙方应于每日完成投资买卖专户之买卖时,向丙方报答成交材料,并制造买卖报告书交付之。   第五条 保证金之维持及追缴   1、投资买卖专户应随时维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证额度,乙方得于认为必要时随时要求追加保证金。   2、经乙方依第一项商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者,最迟应于次一银行营业日依乙方之通知内容缴交追加保证金至投资买卖专户。   3、如未能维持乙方所定保证金额度,或缴足追加保证金者,乙方得依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保证金专户存款利息之归属   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之保证金专户内之超额保证金所生之利息归属由甲、乙双方议定之,并知会丙方。   第七条 径行冲销及违约事项   1、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经通知,依其裁量径行冲销投资买卖专户之全部或一部未平仓期货买卖契约。   (1)权益总值已低于乙方所定之最低标准。   (2)未于乙方所定或相关规定之期限内缴交追加保证金。   (3)乙方依市场及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为之者。   2、乙方为甲方依本契约进展之期货买卖须办理实物或现金交割时,期相关事宜应依台湾期货买卖所规定办理。   3、未依第二项规定履行结算交割义务,或投资买卖专户之未平仓部位依约冲销后,其保证金帐户权益总值为负数,经乙方通知丙方后未于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为适当处理者,乙方将甲方视为违约客户并终止本契约,依相关规定处理之。   第八条 保证金、佣金交付及结算交割事项   1、甲方指定保管机构为结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机构全权代理甲方负责处理投资买卖专户一切款项交付及结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保证金专户之超额保证金,得申请办理提领,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于保管机构所开立之帐户;如欲变更帐户,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于书面变更前,对原帐户之付款仍生清偿效力。   3、乙方受托买卖应收之手续费及应行结算及退还费用之计算方式,由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另行议定之。应收之手续费同意于乙方持有甲方保证金中径行扣抵,应退还之手续费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之投资保管专户。   第九条 代理权限之对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与保管机构、丙方所签订之委任契约、全权委托投资契约所定代理权之限制,对抗乙方。   2、甲方与保管机构之委任契约,经撤销、解除或终止者,乙方于接获书面通知时受托买卖已成交及已输入未及撤销而已成交之买卖,就该买卖部分,该委任契约视为存续,保管机构应就该款项予以留置并代为交付之。   第十条 委托买卖之停顿及契约之终止   1、本约存续期间内乙方接获甲方、丙方或保管机构有关本约所定开户、买卖下单或交割结算之代理权有终止、撤销、解除或其它争议之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停顿接受丙方之委托买卖。   2、本契约终止时,乙方为甲方已完成之买卖委托,或进展中未及撤销或未及冲销未平仓部位之买卖委托,其委托效力仍及于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对其买卖过程及结果仍应负责。   3、本契约终止时,丙方应立即与乙方结清甲方所既存的买卖部位,惟在终止前既存的债务或义务并不因而终止而受妨碍。   第十一条 契约变更   本契约内容之变更,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   第十二条 通知对象   1、立约人就有关本约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观念通知,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以本约所载之号码或通讯地址为之。遇有变更时,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   2、所留存通讯地址、等联络材料有误,或有虚假不实情形致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买卖结算、交割及保证金追缴等事项,致乙方受有损害时,应由有过失之他方负责。   第十三条 损害赔偿责任之商定   期货买卖辅助人代理委任期货商(乙方)执行第三条各款业务,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与委任期货商(乙方)连带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纷争处理及仲裁商定   因本契约所生之争吵,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假设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机构、程序及效力均依相关法令规定。   第十五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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