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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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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选资料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50016200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修改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年 北

2、 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

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

4、.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

5、)、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

6、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可修改编辑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

7、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

8、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

9、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Hilti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

10、、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厂房(仓库)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4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5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3.5 仓库的防火间距143.6 厂房(仓库)的防爆153.7 厂房的安全疏散173.8 仓库的安全疏散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4.1 一般规定19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9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1、22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55 民用建筑27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7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9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05.4 其它355.5 木结构民用建筑366 消防车道387 建筑构造397.1 防火墙39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9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07.4 楼梯间、楼梯和门41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37.6 天桥、栈桥和管沟43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448.1 一般规定44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44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49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

12、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49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52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539 防烟与排烟569.1 一般规定569.2 自然排烟569.3 机械防烟579.4 机械排烟57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5910.1 一般规定5910.2 采暖59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5911 电气62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2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62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63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412 城市交通隧道6512.1 一般规定65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66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66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12.5 供电及其

13、它67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8本规范用词说明69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在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1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其它民用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6 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7

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物层数的计算: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面设计地面的高度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为设

15、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为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

16、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国家现行有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1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0m的仓库。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

17、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8 半地下

18、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0.2 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2二层及2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2.0.3 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二2层及二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

19、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2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公共服务用房,如百货店、超市、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饮食店等。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物。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

20、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2.0.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0.6 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7 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

21、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8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构件。2.0.9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2.0.10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构件。2.0.1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对任一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按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

22、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相应标准规定的失效条件时止的这段时间。2.0.12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2.0.13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14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用耐火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

23、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具有防烟前室、排烟阳台或凹廊等防排烟设施的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16 疏散出口 Exit供人员疏散用并直通疏散走道、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7 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物内部采用取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措施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

24、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18 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建筑物着火后,防止着火建筑其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物,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 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具有一定蓄烟的空间。2.0.23 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

25、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2345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

26、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丙类液体雾滴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12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27、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项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23456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

28、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3.1.4 同一

29、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3.2.2 下列建筑中,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3.2.3 二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其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

30、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措施保护: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生产厂房;2 丁、戊类生产厂房;3 丁、戊类仓库。表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名称耐火等级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

31、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 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吊顶的耐火极限可不考虑其

32、耐火绝热性要求。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下列构件,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但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

33、耐火极限要求:1 单层厂房中的柱;2 单层及二层厂房中的梁;3 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厂房中的柱、梁、承重墙和楼板;4 单层仓库中的柱。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2 单层或四4层及四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以及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仓库),当其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的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

34、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物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8 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9 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

35、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全部设置采用自动喷水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降不应低于至1.0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2.10 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物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下列建筑物的,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1 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

36、的厂房(仓库)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12 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

37、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38、的有关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及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

39、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其它厂房和仓库中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分别按本规范第3.3.1条和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中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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