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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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徐州市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处
承包人(全称): 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徐州市丁万河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管网工程(九里区)
第二标段:丁万河南岸截污管网工程及1号提升泵站建设
工程地点: 九里区
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所含施工图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付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徐政发〔2010〕第 1号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丁万河南岸截污管网工程及1号提升泵站建设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 6 月 15日 (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2010年12 月 15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仟贰佰零壹万肆仟柒佰壹拾肆元整 (人民币)
¥: 12014714.00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6 月 12 日
合同订立地点:徐州市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处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意见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
GF—1999—020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⑷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协议
⑸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 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⑺ 施工图纸
⑻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⑼ 工程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的时间: /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确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一周,贰套(如承包人另有需求,应另行购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资料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和监理合同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停复工、工程量增减等 。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吴 职务: 驻工地代表 。
职权: 检查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情况,并协调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赵绪峰 职务: 建造师 ;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承包人需用(合同签订后7日内)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校验,并提供书面报告交乙方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领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甲方会同乙方及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但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商定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届时由甲方委托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甲方需用的各种报表;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甲方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管理工作,由此发生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甲方及监理现场办公室各一间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含在报价内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因承包方保护不当造成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工程(含其他单位已完工程)的损坏,承包方承担责任 。
(7)施工场地周围底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要求: 按标准化现场要求,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前提出下月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计划提交后5天内 。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外,工期不得顺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
四、 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前48小时通知监理、发包人 。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
五、 安全施工
承包人负责 。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投标期间的有关收费的政策性文件及完成工程应该计入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苏建价〔2008〕67号》文件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原清单有的参照原清单报价,原清单没有的参照相应单价,双方确认后为结算依据。②本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按照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价格结算,不作调整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7日内支付工程价款的10%(扣除暂定价后的工程款)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后第三个月开始从进度付款中逐次扣还,扣还的具体时间和数额由发包人按工程施工进度确定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是时间: 每月25日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
25.2工程量的测量、验收、计量由承包人申请经监理、发包人、承包人三方代表现场测量,在质量合格、资料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25.3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申请测量、验收、计量、否则不予认可。
25.4承包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工程,应事先申请,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同意并由设计方出具变更后方可施工,若承包人擅自施工或先施工后申请,其工程量不予认可。
25.5发包人需要变更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通知(包含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必须按变更通知完成,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取。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支付办法按市重点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按实支付。
工程款的使用与管理:承包人应赋予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现场施工项目监理部)以直接接受发包人经费的权利,在工程进行中,工程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若违反,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
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各项罚款在月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20%,保留金的数额为工程实际结算价的10%,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供应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协商确定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购材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和监理方对乙供材料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对所采购材料的责任。
八、 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并经发包人认可;(2)现场签证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根据发包人要求无偿的提供相应分数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情况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条款执行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此项赔偿并不能解除中标单位完成工程的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误费用。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协商解决 。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徐州市仲裁委员会 调解;
(2)采取第 /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另行商定 。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 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约定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其中:正本各执壹份,副本各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47.1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此增加的延期监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期监理费的核算方法执行本工程的监理合同相关条款。
47.2中标人须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合同备案,缴纳各项费用。
47.3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交方式为履约保函方式。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
面积(M2)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M)
设备
安装
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精品资料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徐州市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处
承包人(全称): 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徐州市丁万河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管网工程(九里区) 第二标段:丁万河南岸截污管网工程及1号提升泵站建设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排水管网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2、其他约定: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
五、质量保修金返还
如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保证金自保修期满后,全额返还承包人(不计息)。如保修期内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不再返还。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承包人不但要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中标价5%的罚款。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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