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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816839 上传时间:2024-12-22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7.9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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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在签订时,都应全面考虑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应做到具体、详尽、精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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