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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受伤也属工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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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受伤也属工伤  裁判要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厂内工作时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回顾:20xx年7月11日15时30分,陈某在清新区某木厂拼板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锯伤右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指骨折。同年9月7日,陈某向清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清新区人社局受理后,对陈某受伤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木厂员工欧某、杜某两人证实陈某是其同事,是在从事拼板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与此同时,清新区人社局也向木厂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就陈某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但该木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提供相关证据。清新区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工伤。随后,木厂以陈某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是本厂员工为由向清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清新区政府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木厂的复议请求。木厂不服清新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清新区人社局就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进行了细致地调查核实,同时也向木厂发出举证通知书,但木厂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清新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清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驳回该木厂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有证据认定其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拒不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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