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成都市美声琴行试用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和章,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的委托代理人黄春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原有业务往来,至XX年10月4日,原、被告经对帐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5000元,并承诺于三年内付清欠款,当天出具了协议书(琴行单方承诺书),但被告言而无信,三年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
2、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75000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XX0.62元。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对原告诉称中关于双方业务往来,XX年10月4日出具了协议书(琴行单方承诺书),至今分文未付等事实无异议,但提出:1、XX年10月4日,被告方出具的承诺,未经双方对帐。XX年6月22日,被告通过成都加急运输退还了4台钢琴,原告应付被告退货款43100元。2、原告在维修和独家经营权方面先违约,而且合同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1、
3、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的依据是被告出具的名为协议书的承诺中认定欠款75000元。被告认为未经双方对帐,但未向本院举证,被告主张退还四台钢琴的依据是被告XX年6月的销售情况中,有”;退回拉威尔四台”;字样,以及被告的报销单中有”;拉威尔钢琴返厂上车运输费40元”;字样,原告否认,经审查,该证据只是被告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主张原告在维修和独家经营权方面先违约的依据是双方在1999年7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但被告没有提出原告违反上述约定的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7月7日签订一份钢琴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销售给被告100台拉威尔钢琴。至X
4、X年10月4日止,原、被告经对帐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5000元,被告出具了名为协议书实为被告承诺书,承诺于三年内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讼争的原因,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退回四台钢琴及原告先违约等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
5、后果,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支付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二、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支付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024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23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364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负担3650元,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84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可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或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及速递费100元,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汇入银行:湖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05101040138869,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