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合同编号:_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甲方:_ 乙方: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
2、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
3、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
4、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
5、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
6、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
7、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0617 合同编号:_ 感谢您的浏览! 下载修改即可使用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