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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日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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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旅游者姓名 共()人 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行程 安排 空调车安排 座位号 行程景点及线路 午(晚)餐标准 其他 无指定购物安排、无自费工程、 无医疗征询 旅游 费用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含:景点第一道门票、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效劳费、 ;不含: . 保险 自愿购置人身意外保险 金额: 人× 元/人= 元。 补充商定 请在签字前充分理解本次旅游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细心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章: 旅行社签章: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签约时间: : :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条款 1、旅行社义务: (1)应当在签约前向旅游者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如实告知有关旅游行程、餐饮、车辆、购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实情况。 (2)应当按照商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效劳,保证效劳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并不得指定购物、安排自费工程或医疗征询;除商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别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效劳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游者义务: (1)应当确保本身身体条件可以完成旅游活动,并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2)应当与旅行社互相协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动,不得因个人缘故强迫旅行社改变商定的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并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3、旅游者退团:旅游者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商定时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中途参加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旅行社责任: (1)提供的旅游效劳未到达商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展赔偿。 (2)擅自指定购物、安排自费工程或医疗征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工程或接受医疗征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6、旅游者责任: (1)因本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本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行程中因本身缘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工程的,旅行社可以不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未按照商定及时参加旅游工程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过错:对由于交通堵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损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缘故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处理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8、争议处理: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处理或向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处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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