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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旅行社营业部旅游组团专用合同
北海市旅行社营业部旅游组团专用合同
旅游者: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情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人成行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参团方式:1、独立成团;2、散客成团;
(四)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五)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
(六)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
(七)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巡游的最少时间,详细内容详见附件2:《旅游行程表》)_________。
(八)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_____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__元。
(九)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处理方法为:_________。
(十)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商定:_________。
(十一)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_________。
(十二)交通工具:_________。
(十三)住宿标准:_________。
(十四)餐饮标准:_________。
(十五)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购物场所运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口旅游者承担口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效劳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如出现质量征询题或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效劳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本合同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到达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早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那么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早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那么》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处理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商定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那么;
2.旅游行程表。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游客一份,营业部留存一份,上交旅行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 旅行社(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那么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运营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效劳。
(二)知悉旅行社效劳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效劳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商定效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商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巡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买卖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回绝违犯合同商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工程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回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商定以外的自费工程。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效劳进展监视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判、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损害别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效劳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商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效劳。旅游者应当确保本身身体条件可以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效劳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缘故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认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置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那么协商处理或在行程完毕后按本合同中商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旅游者不得以效劳质量等征询题为由,回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阻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商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商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效劳的权利。
(四)回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商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详细行程安排、各项效劳标准、有关本卷须知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商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效劳,且不得低于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和《导游效劳质量》等国家及行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效劳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旅游效劳工程,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商定以外的自费工程,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馆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馆;
4、巡游费;
5、旅游效劳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效劳人员的效劳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商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工程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酬劳等;
5、在人力不可抗要素发生时,多产生的费用;
6、“(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商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商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商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接着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之,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约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商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商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拖延支付费用0.3%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本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本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犯国家或地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查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截了当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阻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接着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效劳未到达合同商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展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别要求以外,假设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商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犯本合同商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商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因旅游者缘故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早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早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订票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商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参加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缘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早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早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平安解约责任: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乱、恐惧活动、严峻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峻危及旅游者人身平安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商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工程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商定及时参加旅游工程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那么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不可抗力的阻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损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缘故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处理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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