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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样式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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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款式二) 委托开发合同(款式二)   合同编号:   委托开发工程:   委托人:(研究开发工程的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     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工程的受托单位,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   序文  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_____技术工程委托给乙方进展研究开发;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技术工程的研究开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 工程名称   1.1 本合同的委托开发工程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工程的名称)   1.2 技术合同的工程名称应使用简明、精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同时工程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标准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_技术的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条 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进展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   2.2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尚未掌握的、通过乙方制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好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制造性和新颖性。   2.3 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制造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通过乙方制造性劳动,探究前人或别人未知领域中的制造制造工程,这种制造制造的工程,能够是世界上的新工程。也能够是国内首创的新工程,还能够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工程。   2.4 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有技术,没有被别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 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开发技术工程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序,比方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依然能够直截了当投入消费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依然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等。   2.6 甲乙双方应商定标的技术的方式,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材料,依然以产品、材料、消费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   2.7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应到达如下技术水平和详细指标:(载明本合同标的技术所应到达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三条 研究开发打算   3.1 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要求,拟定一个比拟缜密、合理的研究开发打算,包括施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打算、年度打算、季度打算等,明确商定每一阶段所要处理的技术咨询题、完成的研究内容、到达的目的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2 乙方拟定的研究开发打算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开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受权情况;   (2)现有的技术根底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咨询题,   (3)研究开发本工程的主要任务;   (4)研究开发本工程的攻关目的和内容;   (5)研究开发本工程应到达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研究开发本工程的试验方法、技术道路和开发进度打算等。   3.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本钱工程研究开发打算的拟定工作,并在上述期限内将研究开发打算提交甲方批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研究开发打算提出补充、修正意见,乙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修正完成。   3.4 乙方应按照拟定的研究开发打算,按期完成委托开发技术成果。   3.5 乙方不按研究开发打算施行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催促其施行打算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酬劳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4.1 甲乙双方商定本工程的研究开发经费和酬劳总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酬劳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双方商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能够不单列酬劳。   4.2 甲乙双方能够商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上述商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和酬劳:   (1)支付方式:甲方按商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商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2)支付期限:甲方按商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商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3)支付地点:甲乙双方能够商定支付的详细地点,能够在甲方所在地,也能够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   4.3 甲方按商定还能够资金以外的方式进展投资。假设甲方以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专业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进展投资的,应明确商定投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及其提供的期限和方式。   4.4 甲乙双方能够商定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结算经费和酬劳:   (1)经费实行包干。双方商定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归乙方所有;假如经费缺乏,缺乏的经费由乙方自行处理,同时乙方的酬劳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双方商定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当研究开发经费缺乏时,甲方应当补充缺乏的经费;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结余时,乙方应将结余经费如数返还给甲方。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双方还应商定乙方的酬劳金额及支付方式等。   4.5 乙方应当按照预算的经费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精打细算、用到实处和关键之处,防止浪费和超支,确保研究开发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展。   4.6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进展监视,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有关财务报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汇报经费支出情况,提交有关财务报表;接受甲方的监视。   4.7 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第五条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材料的财产权属   5.1 甲乙双方应商定使用部分研究开发经费购置如下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技术材料:(购置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技术材料的清单)   5.2 甲乙双方商定购置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材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研究开发完成后将其移交给甲方:(商定归甲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材料清单)   5.3 甲乙双方商定购置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材料归乙方所有:(商定归乙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材料清单)   第六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1 甲乙双方商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6.2 甲乙双方商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   6.3 甲乙双方商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如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消费等各种方式。)   第七条 技术情报和材料及其保密   7.1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向乙方提交如下技术材料和原始数据:(甲方掌握的涉及本工程研究开发的技术材料和原始数据)   7.2 委托开发合同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平安和严重利益需要保密的,双方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机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   7.3 甲乙双方依照订立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技术的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要素,商定技术情报、材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机密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7.4 甲乙双方商定不管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接着有效,双方均应接着承担保密条款商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8.1 甲乙双方应依照如下原那么确认风险责任的承担:   (1)委托开发工程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方是否尽了最大努力,同时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是否属于合理的失败。   8.2 双方商定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8.3 双方商定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8.4 双方商定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双方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   8.5 任何一方发觉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 双方对合同风险责任商定不明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那么合理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 甲乙双方应依照如下两个根本原那么确认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精神权利不可进犯的原那么。即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享有制造权、发觉权、科技成果权中的身份权,以及依法获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   (2)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那么。即专利施行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施行许可、转让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合理分享。   9.2 甲乙双方能够在合同中商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制造制造的归属和分享,双方能够商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制造制造归甲方所有,也能够商定归乙方所有,还能够商定归双方共有。   9.3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商定完成制造制造的归属和分享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但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优惠:   (1)甲方在制造制造专利申请未获得批准前,享有对该制造制造成果的权利,但应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在该制造制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享有免费获得该专利的一般施行许可的权利。   (3)乙方如要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甲方能够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9.4 委托开发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9.5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商定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双方都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但乙方在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给甲方之前,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9.6 研究开发成果中的制造权、发觉权、获得国家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归属于乙方。   第十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10.1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完成的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应符合如下技术指标和参数:(委托开发技术在该领域内所要到达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参数,如国标、部标、行业标准、详细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工程的质量要求等技术标准和数据。)   10.2 假如委托开发的技术工程是按照国际标准进展设计的,或者指标、参数涉及到国际标准的,甲方应在本条款中注明国际标准的工程名称、标准号及发布日期,以便在合同验收时查阅参考。   10.3 乙方应按照合同商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完成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并在商定的期限内将该技术成果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商定的期限内接受该技术成果。   10.4 双方能够商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完成以后,由双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组织专家组进展鉴定,也能够商定由甲方单方确认视为通过。但不管是采纳何种方式验收,验收的标准均应以合同商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照,同时应当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10.5 甲乙双方能够商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甲方承担,也能够商定由双方共同承担。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应明确商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第十一条 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   11.1 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为本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施行使用的条件。   11.2 乙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认为需要由甲方提供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甲方应予配合。乙主将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甲方后,甲方认为需要由乙方提供必要技术指导、协助施行的,乙方应予配合。   11.3 乙方(或甲方)应为甲方(或乙方)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等方面的配合,并负责报销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人员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背合同造成乙方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2 甲方拖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酬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技术材料,补交应付的酬劳,并赔偿因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未按照合同商定提供技术材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材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严重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材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因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4 甲方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乙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商定的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给甲方;所获得的收益缺乏以抵偿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恳求甲方补齐缺乏部分。   12.5 乙方违背合同商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接着履行合同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酬劳,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6 乙方未按研究开发打算施行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施行研究开发打算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逾期两个月不施行研究开发打算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7 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甲方催告后,乙方逾期两个月末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8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商定要求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乙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9 上述条款所涉及的违约金能够由双方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研究开发经费和酬劳总金额的20%;赔偿损失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方法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能够依照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争议。   13.2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按照合同的商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纳协商的方法处理争议。   13.3 假设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能够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展调解处理。   13.4 假设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能够商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13.5 双方也能够不通过仲裁,直截了当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争议。   第十四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1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从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4.2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商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按商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酬劳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协议。   14.3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髦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   14.4 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消费实践的制造性劳动。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那么不属于技术开发。   14.5 技术开发的过程:是指从研究开发或试制开场直至新产品投入大批量消费的全过程。   14.6 技术开发成果: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通过研究开发的制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14.7 可行性研究:是指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前,当事人对各种开发方案的施行可能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展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评价的一种科学方法。   14.8 新技术开发: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初次利用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进展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开发,包括对原有技术的改良、创新。   14.9 新产品开发:是指在技术原理、构造、物理功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处等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与原有产品比拟,有明显不同或者新的改良的产品开发,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特征和工业化、商业化特征。   14.10 新工艺开发:是指运用科学理论,采纳新的方法,开发新型物质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种,改良材料功能,以提高产品功能和综合经济效益。   14.11 新技术系统开发: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等多种技术之间的新的有机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开发。   14.12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   14.13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本钱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本钱。   14.14 酬劳:是指本工程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14.15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   14.16 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制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   14.17 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获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   14.18 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施行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到达合同标的商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活动。   14.19 技术指标和参数:是指研究开发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到达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数据。   附文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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